關于修訂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的編制說明
(摘要)
四、各章、節的修編說明
1.前言中明確了本標準規范性技術要素均為強制性,這也是本次修編工作的前提。
2.第1、2章只作了文字性修改。
3.第3章的術語和定義由原標準的31條增至38條,所有定義均和國家有關詞典作了對證,部分術語定義按詞典進行了修正。
4.第4章 爆破工程分級與管理
本章包括了爆破工程分級,爆破作業單位分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分級管理(分級辦法由公安部文件發布)及爆破作業人員管理三部分,這三部分相互獨立又密切關聯。本章的核心內容是:把爆破工程分級,不同等級的爆破工程由同級或高級別的爆破作業單位承擔,承擔單位必須有與工程等級和作業范圍相適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納入分級管理的爆破工程不要求承擔單位的級別,但應有作業范圍相適應的爆破技術人員。
4.1 爆破工程分級
1)和原標準相比,爆破工程分級表作了重要調整
①作業范圍由七類變成巖石爆破、拆除爆破、特種爆破三類,巖石爆破包括了露天、地下、水下等。
②硐室爆破在分級表中不再單列,在分級注①中作了規定。
③巖石爆破欄對應的是露天深孔爆破分級,露天深孔爆破年消耗炸藥量百萬噸以上,是應用最廣泛,每年消耗炸藥量最多的爆破工藝,原標準分級中沒有A級工程,這次作了調整;因不必再考慮礦山常規爆破的級別問題,C、D級對應藥量朝小調整。
④地下中深孔爆破分級、露天及地下硐室爆破工程分級,復雜環境深孔爆破分級,水下爆破工程分級因都是巖石爆破,在注①中作了規定。
⑤拆除爆破分級作了較大的變動,提出了兩個分級標準,樓房、廠房按高度判定管理級別;對煙囪、水塔、冷卻塔拆除爆破,因其為細高建筑物,對分級高度在注②中作了規定;圍堰、堤壩、巖坎拆除爆破用藥量都比較大,其分級在注③中單獨作了規定;橋梁、支撐、基礎、地坪、單體等不涉及高度問題,只按一次爆破總藥量分級,在注③中作了規定。
⑥城鎮淺孔爆破和基礎、地坪、單體爆破有相似處和相比性,其分級辦法也與之相同,在注③中作了說明。
⑦特種爆破最具規模的是爆炸復合,發展很快,出現了許多規范化的大中型企業,但也有許多技術條件、管理水平差的小企業,質量和安全均無保證,幾經研究,在這次修編中把爆炸復合拿出來納入分級管理的范疇,進行規范化管理,分成A、B、C三級。
其他特種爆破尚無實施分級管理的條件,暫不實行分級管理。
⑧4.1.2~4.1.5對爆破工程分級進行了調整,原標準中規定由設計、安全評估和審批單位商定提高爆破工程的管理級別,這條規定不好控制且有一定的隨意性,本次修編明確規定了B、C、D級巖石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的強制性調級辦法,并對特種爆破提出了強制性級別調整表,特別對單張復合板用藥量達不到表4-1的規定,但調級計量標準達到表4-2規定的,按表4-2進行調整。
4.2 爆破作業單位
“爆破作業單位”的分類、級別條件、申辦方法等在公安部文件《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中作了詳細規定,這次修編時本節作了重大修改,修改的目的是與公安部的《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相一致。修改后的內容是:爆破作業單位應持證作業,作業證件分非營業性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兩類,這兩類爆破作業單位可作什么,應按什么程序作,不可作什么,其安全職責是什么,出了事故受處罰的原則和檔案管理要求。基本上都是新編入的內容。
應特別提出的是,為了防止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取得資質等級后去承擔本單位無能力承擔的,不具備相應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規定承擔爆破工程的范圍受單位資質等級及技術人員作業范圍雙重約束(具體約束要求在公安部《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中有詳細規定)。
4.3 爆破作業人員
因“爆破作業人員”在公安部文件《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中作了定義,系指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員、爆破員和保管員,本節規定還涉及管理人員等,所以標題改為“爆破作業人員”。基本內容仍是原標準和4.2.4的條文規定,只有以下幾處修改:
1)把原“爆破工作領導人”明確為爆破作業單位的領導人,爆破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項目爆破技術負責人,并規定均應接受培訓持證上崗;明確了爆破器材押運工作由爆破員和安全員擔任,刪除了專職押運員。
2)明確規定了爆破作業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爆破作業單位,并不準在其他爆破作業單位兼職。
3)對人員培訓作了強制性規定。
5.爆破設計、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
把原標準的4.3(爆破設計)、4.4(爆破安全評估)、4.5(爆破工程安全監理)、4.6(設計審批)的主要條文,結合公安部文件《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納入了7年來在設計、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方面新認知、新經驗、新辦法,修編成本章的條文,主要修改處有:
1)設計、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均要求單位、人員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作業范圍,并對承擔的項目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2)設計條文的修改
①改三階段設計文件為單一的爆破技術設計,對技術設計與施工組織設計作了新的規定。
②把附錄A、B、C修改后納入設計的強制性規定。
③設計審批的范圍、程序和權限,參照公安部《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作了較大的修改。
④對設計審批應提交的材料作了規定。
3)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條文修改
①對評估和監理對象作了明確規定,只有A、B級和復雜環境對民生有較大影響的爆破工程需要進行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
②對評估和監理單位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
③安全評估增加了評估依據、專家咨詢,評估意見的實質性要求作了強制性規定。
④對監理內容、監理對設計文件簽認,監理簽發的停工令的權力作了強制性規定,對監理程序、監理總結報告也作出了強制性規定。
這些修改都是在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被納入爆破規程七年來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吸納了工作教訓之后提升綜合而形成的。
6.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與原標準4.7~4.16比較,編制順序變動不大,基本上是按爆破工藝過程編寫,內容則根據近年來科技進步的狀況作了較多的增減:
1)停止作業的環境:對風浪環境根據現場經驗作了調整,并和水下爆破的有關規定統一起來:原標準風力6級,浪高0.8m改為風力8級,浪高1.0m。
2)對特殊情況下進行爆破(搶險救災、有關法規限制)作了規定。
3)對濕式鑿巖,深孔鑿巖應配收塵設備作了強制性規定。
4)對現場檢測及試驗項目,按強制性要求及當前我國的國情作了切合實際的減項。
5)爆破器材加工及起爆方法,刪去了與火雷管、導火索有關的規定,增加了電子雷管的有關內容。
6)增加了電子雷管起爆網路和混合起爆網路。
7)機械化裝藥
機械化裝藥是爆破作業取得重大進步的主要環節,不僅保障了裝藥安全,它帶來的直接利益是增大了延長裝藥量并且可減少超深,與有水深孔中裝卷藥比較 ,機械化裝藥可排出孔中積水使乳化炸藥貼壁,增加裝藥量,而且爆破質量優于卷藥爆破,粗略統計我國臺階爆破年鉆孔量1億m以上,其中水孔占1/3左右約3千萬m以上,實行機械化裝藥后,在平均單耗不變的前提下,可擴大孔網20%以上,即少鉆20%以上的鉆孔米數,年計達600萬m以上,節能減耗效益由此可見一斑。
所以這次標準修編增補了機械化裝藥的內容,把原來零散分布在露天爆破、井下爆破中的機械化裝藥有關條文以及壓氣裝藥孔底起爆內容全部集中于本節,并結合7年來裝藥機械的進步及在我國使用的情況,單列了裝藥機械一小節(6.5.3),以求促進裝藥機械的推廣使用,確保在實用中的安全。混裝車裝藥規定由13條變成16條,內容有所增刪。
8)予裝藥一小節刪除了預裝藥時間不宜超過7天的規定。
9)爆后檢查內容增加了公用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安全情況,增加了檢查人員的規定,細化了檢查發現問題處理的條文。
10)盲炮處理增加了盲炮如何進行處理的規定。
11)爆破效應監測一節中,接受近幾年來爆破次生事故頻頻發生的教訓,監測項目增加了“可能引起次生災害的危險源”。
12)在爆破總結一節中增加了總結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的作用。
7.露天爆破
本章由原規程5.1(露天爆破)5.2(硐室爆破)合并修編而成,較大的修改有:
1)在一般規定中規定嚴禁在露天采用裸露爆破。
2)深孔爆破條文中增加了近幾年引入、發展的高臺階爆破,空氣間隔 爆破的內容。
3)基于鉆孔機械作業精度的提高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對深孔爆破鉆孔驗收標準作了調整:孔深誤差由±0.5調為±0.2m,間排距由0.3m調為0.2m,鉆孔偏斜度由2.6%(1º30′)調為2%。這種調整是比較容易作到的,這種調整的背后隱藏著巨大的經濟利益:按當前我國廣泛采用的臺階爆破設計軟件R-K設計程序初步估算,把精度提高的數據輸入程序后,在爆破質量延米裝藥量保持不變的設計前提下,孔網可以增大,延米爆破量可以增加10%左右,這意味著平均單位耗藥量降10%,鉆孔量減少10%,按我國每年中深孔爆破鉆孔1億m,用藥150萬t計算,每年可減少千萬m鉆孔長度,節省10余萬噸炸藥。這就是向技術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的典型例證,工程實踐也證明了其可行性和正確性。這也是本次規程修編的一個亮點。
4)因硐室爆破作業條件較差,前期投入較多,并且平均單位耗藥量高,事故率也較高,在鉆孔機械得到普及的現代中國,其實用性已經變得不太重要,并且應用范圍有越來越窄、爆破規模越來越小的趨勢,這次修編時,我們的主導思想是不提倡、不反對,但須進行一些限制,具體的體現:
①硐室爆破條文刪掉了一些偏于操作細則的內容和一般性規定,在保持工藝內容完整的前提下,篇幅減少了一半。
②明文規定爆破作業單位和爆破技術人員均須有相同等級以上(包括相同等級)的硐室爆破業績,才能承擔相應等級硐室爆破的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
5)在鉆爆工藝發展到今天的水平時,藥壺、蛇穴爆破等相對落后的工藝,在新標準中不再提及,自然退出了歷史舞臺。
6)對條文進行了整合重組、增刪,例如:
①綜合水電工程與核島工程的保護層開挖經驗,編制了7.6節的條文,對保護層開挖工藝進行了規范。
②刪去了現場混制炸藥的有關規定。
③把原屬特種爆破一章的凍土爆破移至本章。
8.地下爆破
本章基本上是原規程5.3(地下爆破)的內容,作了一些調整、增刪。
1)縱觀近年來透水事故頻頻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及財產損失,增加了一條針對透水事故的安全條文(8.1.9),強制規定在有透水危險地段實施地下爆破時,應作專項設計并有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
2)瓦斯突出、透水、高溫環境,不良地質條件下發生的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傷,并引發一些次生事故,在研究分析事故案例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強制性規定(8.1.7),要求在出現以上諸端事故苗頭時立即停止爆破作業,研究安全方案和處理措施。
3)交通、水電、鐵道等部門每年基建工程量都很大,是爆破工程的一個重要分支,大斷面隧道開挖在安全工作上有其特點和特殊的工藝要求,經和有關部門的專業同志研究后,增加了“隧道開挖爆破”一節。
4)把高溫爆破全部移至第9章,把掘井爆破移至本章,作為8.12.14小節。
11.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
隨著城市建設工程的大規模施工,我國每年都有大批的建(構)物需要爆破拆除,大量的城鎮石方淺孔爆破用于開溝、場平,在長期的、大量的工程實踐中積累了許多經驗,開拓了很多新工藝、新技術領域,使我國拆除爆破工程無論在數量上、難度上、設計上、施工上都處于世界先進水平。本章的修編工作是在原標準5.4節的基礎上,吸納融合了近幾年的經驗、教訓,進行再加工、提高而完成的,無論舊條文還是新條文,都具有我國特點,貼近國情,有較強的實用價值。與原標準比較有以下重要變更:
1)根據實際困難,明確規定了A、B、C、D級工程均可將技術設計與施工組織設計合并,使設計工作更加便捷、有效。
2)總結以往的實踐經驗,強調了落地飛濺物和落地前沖對安全的影響,肯定了溝槽、緩沖堤的減震和防沖作用。
3)把圍堰、堤壩及巖坎拆除爆破移到本章,文字作了修改,增加了水域安全管理的條文。
4)規定了不進行試爆的條件,對保證安全、簡捷施工程序都有重要意義。
5)近年來發生過兩起在爆破界引起震驚的予拆除重大事故,著名爆破專家因之而被判刑,新標準編制在研究、汲取這些教訓后,把予拆除單列了一節,增加了預拆除時保證安全的強制性條文。
6)新增加爆后檢查,盲炮處理一節,規定了檢查發現重大問題的處理辦法和清運工作跟蹤。
7)根據基坑支撐予留孔裝藥爆破的成功實踐和三峽圍堰預留裝藥孔、洞爆破的經驗,增加了預埋管、予留藥室爆破的條文。
13.安全允許距離與對環境影響的控制
本章主要內容是規定安全標準與環境保護標準條文,在發生民事糾紛、刑事案件或理賠事故時,本章的有關規定是重要判決依據,所以本節的內容倍受重視,最多應用。本章規定也是設計文件中作安全設計、安全評估書中作評估結論、監理工作中編制監理規劃和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此處需特別說明兩點:
一是只有按本節的規定作出安全設計、安全評估、安全監理規劃才是合法的,按本節規定作出的監測布署和監測結論才具有法律效能,違背了這些規定就是違法,發生重大事故時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點要說明的是,這些規定只是原則的、基本的規定,其中采用的數據標準均由統計資料得來,由數據劃分的界線并非絕對不會出事故的界線,即飛石界線之外也不是絕對沒有個別飛石,振動安全界線之外也不能保證沒有建(構)筑物或設施因爆破振動而受損,只是概率很小;在界線之內一般不是必然會發生大量飛石或建(構)筑物破壞,只是距離不同,發生事故的概率不同,只要是按標準規定作出設計界線,按標準要求進行現場爆破警戒、撤離,在界線之外萬一發生事故,屬非責任性意外事故,設計、施工領導人員、負責人員不承擔刑事責任。
因標準的重要性和非絕對性,所以每次修編的難度都很大,本次修編,除了整理近年來國內外的大量事故資料以資確定標準外,還參照了國外規程、標準的有關規定,慎重地按國外標準的等級進行了一些借鑒和引用,盡量作到與國際接軌。本章主要修編內容有:
1)增加了監測人員資質及監測儀器可靠性的規定。
2)在整理國內外資料后,歸納了專家意見,決定在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中全部引入振動頻率,用頻率和質點振動速度幅值這兩個相共生的參數共同作為對爆破振動的主體,并以之制定爆破振動允許標準,在修訂時還參照了國外的一些國家標準,主要增刪及修訂內容有:
①根據多年來發生民事糾紛的調研與統計,對各類建筑物的安全允許標準中質點振幅值均作了小幅調低,適當提高了要求;
②規定了質點振動速度幅值為徑向、切向、重向三個分量中的最大值,振動頻率為幅值對應振波的主頻率;
③新給出了運行中的水電站及發電廠中心控制室設備、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礦山巷道、新澆大體積混凝土允許振速對應的頻率范圍及地下構筑物控制點位置;
④新給出了永久性巖石邊坡允許振動標準(頻率及幅值)及控制點位置;
⑤新給出了新澆大體積混凝土(C20)不同齡期、不同頻率范圍對應的允許振動標準;
⑥規定了拆除爆破振動允許標準應同時考慮建筑物坍落觸地振動;
⑦第一次提出了核電站及受地震慣性力控制的保護對象,允許采用爆破振動加速度作安全判據。
3)空氣沖擊波的規范條文基本無變化,新給出了掩體中作業人員承受空氣沖擊波的超壓值(指俺體所在地的超壓值)。
4)強化了爆破作業噪聲控制標準,選用突發噪聲判據作為控制標準,并對噪聲監測、控制作出了規定,本節參閱了國外有關資料和我國低頻噪聲的新規定,做到了與國際接軌。
5)水沖擊波及涌浪的安全允許距離單列了一節,有關條文基本沒多大變化,新加了兩方面的內容:
①新加了水中沖擊波對魚類影響的安全控制標準;
②規定涌浪的安全標準是浪高不超過大壩、水庫的校核水位,不淹沒岸邊保護對象,不造成撞船。
6)個別飛散物對人員安全允許距離表,刪去了與我國國情不密切關聯內容及淘汰工藝相關規定,個別數據按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作了變更。
7)把爆破器材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移至第14章。
8)針對瓦斯爆炸、氣體中毒造成了較多嚴重爆破事故,在修編瓦斯及有害氣體的監測、控制措施規定時吸納了近年的教訓,增加了有關強制性的規定。
9)因對涌浪控制的辦法不成熟,有待在實踐中實驗、探索,本次修編刪去了涌浪控制的內容(刪去一小節)。
10)因當前出現了許多具有特殊安全性能的電雷管,所以把電雷管爆區改成了“普通電雷管爆區”。
14.爆破器材的儲存及安全管理
當前我國頒布的被各部門廣泛認同并嚴格執行有關爆破器材庫及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專門規定,除了國務院466號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標準外,還有兩部國標(均已為本規程規范性引用文件,即GB50089-2007和GB50154-2009)和兩個公安部文件(GA837-2009,GA838-2009)。其中GB50089-2007針對爆破器材生產及經銷單位的地面庫,GB10154-2009針對國家物資貯存總庫的覆土庫及地下庫;GB838-2009針對爆破作業單位小型爆破器材庫單庫存放工業炸藥5t以下,黑火藥2t以下,工業雷管2萬發以內),GA837-2009是庫房治安防范要求的規定,針對除礦山地下分庫,發放站之外的一切爆破器材庫;本規程針對的是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爆破器材儲存和安全管理,涉及的儲存方式有地面庫、地下及覆土庫,井下分庫及發放站、移動式庫、臨時庫、現場臨時堆存及混裝車的地面站七種。
作為管理使用單位規范,一直是根據使用單位的特點(庫房使用年限不是太長,庫房與礦山或爆破作業點不能太遠)在倉庫內外部距離上規定的寬松了些,歷次修編因考慮礦山庫房不宜大改造、大變動,所以幾十年來,一直維持著最初的一些規定。近幾年來,隨著混裝車的廣泛應用,一些大中型礦山自備的大中型炸藥總庫大幅度減少,新開礦山建庫或建地面站均按公安部的文件和GB50089、GB10154報批。根據這些情況,本次修編不少主要參編人員提出把使用單位的倉庫與生產、經營單位及國家總庫的標準統一起來,經研究、討論,一致認為統一的時機已經成熟,統一標準是切實可行的。
在此認知的基礎上,本章的修編工作進行了幾次反復,最終認可的修編方式是:凡與本規程規范性引用文件GB50089-2007和GB50154-2009內容重復原標準條文或有必要按引用文件修改的原標準條文均從本標準中把詳細的文字表述刪去,僅說明按GB50089-2007執行或按GB10154-2009的有關規定執行;凡必須提及或作出規定的與GA837-2009和GA838-2009內容上有重復的條文,在修編時維持了重復性文字或修改成簡單的、原則性的規定,以維持本規程的完整性和國標的權威性,同時給使用者提供一定的方便;凡屬使用單位必須的而在其他國標中沒有詳細規定的爆破器材儲存、運輸、管理內容(例如井下爆破器材分庫、發放站,使用單位運輸爆破器材的各種方法,爆破器材臨時庫及現場臨時堆放等),在修編時均保留了原條文或主要內容。
本章修編的重要變化有:
1)內容按儲存、運輸、安全管理的行文順序重新作了編排。
2)將原標準的爆破器材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原6.5, 6.6節)有關條文移至本章,在文字上作了簡化,與GB50089、GB50154保持了一致。
3)爆破器材庫位置、結構、設施、照明、通訊、防雷、消防等原標準條文的文字全部刪除,改成了按GB50089或GB50154執行;
4)增加了可移動倉庫,混裝車地面站的有關內容和小型爆破器材庫有關條文。
5)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分庫區庫房管理、收發制度、檢驗、銷毀再加工五個小節,在重新編排條文時,作了大量的刪減,只維持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系統性、完整性和可行性。